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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阿斯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4〕5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4-01 15:41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54

天津阿斯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48781R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913410

法定代表人:韩宝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1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609])中射线装置台账明细登记表显示,你单位登记有7台Ⅱ类X射线探伤机,规格型号分别为:2XXG-2505型、1XXH-2505型、2DFG-3005型、1DFG-2005型、1XXQ-2505型。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单位于202417日出具的1份《射线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MHI-287-PIPE-I-RT-1428)显示,你单位分别于202413日、202414日、202416日使用XXG-2005T型(编号AJ20210719X射线探伤机为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进行X射线探伤检测,该X射线探伤机未登记在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射线装置台账明细中。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购买该X射线探伤机,至检查当日共拍摄X射线底片5张,无违法所得。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改变所从事活动的范围,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阿斯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建使用X射线装置和γ探伤放射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609])、《情况说明》《射线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MHI-287-PIPE-I-RT-1428)、《船舶与海洋工程NDT无损检测委托合同》(合同编号:(2022CMHI(JS)-PZ-002)、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3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4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3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单位202432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认为2022年购置的型号为XXG-2005T射线装置可替代其原有的型号为DFG-2005射线装置使用;

2.我单位将《辐射安全许可证》中射线装置台账明细登记表中的已坏且无法正常使用的射线装置已联系厂家回收;

3.我单位已按“使用同位素(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单位重新申领许可证材料清单”的要求,准备了相关资料,提交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4.受三年疫情影响,我单位一直贷款经营,经营困难,综合以上情况,希望能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431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320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经营困难等情况,采纳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在今后生产经营中如果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41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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