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48号
天津瀚侨车体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847214811
住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程瀚侨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目前有2台燃气锅炉。根据《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3年12月22日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自12月31日18时起终止Ⅱ级应急响应。按照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你单位应当停产1台4t工业锅炉。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2日9:00-9:30、12月23日4:48-5:15、12月25日13:30-14:00及23:00-23:30时段,你单位2台燃气锅炉同时运行,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你单位的《天津瀚侨车体制造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减排清单》《排污许可证》(副本)、你单位2台燃气锅炉部分在线监测数据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3月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13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佐证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积极传达应急响应指令,共有2台4T工业锅炉,一台生产锅炉供车间水温加热使用,一台采暖锅炉供车间供暖使用。其中,生产锅炉主供生产线使用,保证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下不停炉;采暖锅炉主供车间管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下停炉。2台锅炉同时运行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12月21日-25日天气恶劣,昼夜温度较低,低至零下10度,在此期间管理部后勤组接到了各车间班组反馈的车间内管道结冰爆裂,车间内风机漏水等紧急情况,直接将车间内产品、车间内的固定资产(焊接、纸箱等)浸泡,可能造成财产损失过重,此时公司不得不将采暖锅炉分少部分时段开启,将管道局部温度升高,将结冰融化后进行维修。
2.通过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台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折算值均未超标。
3.在遇突发情况时,可以采取将2台工业锅炉交替使用的方式落实重污染减排要求。考虑到我单位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违法时长约2个小时左右且污染物排放均未超标,未对大气造成污染,恳请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2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在突发管道断裂的特殊情况下,在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同时运行了2台工业锅炉,根据你单位的生产工艺,你单位可以通过交替使用2台工业锅炉落实减排要求,因此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排除你单位的主观过错,违法事实成立。但考虑你单位的违法时长及违法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你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3月2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