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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飞龙制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4〕3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2-20 09:09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38

天津市飞龙制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257609Y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郭庄子村(星河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水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1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我市20231118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31119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自2023112220时起终止Ⅱ级应急响应。参考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你单位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为:⑴减少室外原辅材料搬运;⑵厂区室外货场定时洒水,减少扬尘排放;⑶制管车间正常生产;⑷热镀锌车间全部停止生产;⑸停止公路运输。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3条热镀锌生产线均在生产,属于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你单位提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你单位1121日工况用电查询截图及减排清单查询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1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11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实际于2024123日向我局提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前一天我单位在检查除尘设备,拔掉了循环泵电源,导致循环泵未开启,没有及时发现,只是偶然的疏忽大意并非主观刻意不开启循环泵。

2.该除尘设备不开启,本身就会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该循环泵运行成本低且该设备如果长时间不开启会导致房中房酸汽过重,严重影响生产作业,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3.由于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之前,公司销售部与供货方订下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交货,延期没有完成合同,该合同的损失全部由我单位负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进行生产。

4.以后保证措施:确保除尘排污设备正常运行,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加强学习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按照应急预案执行。请求对我单位给予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410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123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220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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