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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耐特家具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4〕3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2-20 09:34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31

天津市耐特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9364302P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亚高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1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市耐特家具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单位雕刻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木工车间的雕刻工序正在生产,共有4个切割工位正在作业,配套的脉冲布袋除尘器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耐特家具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1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11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11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除尘系统前期出现故障,导致工人出现疏忽,出现此次违法行为。我单位立即停工进行整改,但雕刻工位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正常开启,可以达到相应除尘效果。

2.3年我单位面临市场行情低迷,生产经营连续亏损的情况,本次也是因为急于扭转经营劣势出现了管理漏洞。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413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情节不应包括3个雕刻机工位。本次违法行为你单位具备一定的主观过错,但考虑到本案违法情节的删减、你单位的生产规模和整改态度,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220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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