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17号
天津顺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6TJ5X4Q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小现渠村西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春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分别于2023年9月15日、2023年9月22日、2023年9月23日、2023年9月25日、2023年10月21日、2023年10月27日,采用了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京CLV2**的江淮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LJ166B2C9E15050**)、车牌号为津LP13**的福田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LVAV2JAB1AE1433**)、车牌号为京EKB3**的福田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LVBV3JBB8EJ0555**)、车牌号为津C73N**的凯马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LWU2DM2C3DKM006**)、车牌号为京APE5**的江淮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LJ166B3C9C15022**)、车牌号为津NZ21**的福田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LVAV2JAB4CE2093**)进行了检验,均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20225642309151731250310、120225642309221317290392、120225642309231044480159、120225642309251733570236、120225642310211212490384、120225642310270932230392)。执法人员调取上述6辆柴油车的历史检验视频发现,在排放检验的过程中,上述柴油车排放均有明显可见烟度。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上述柴油车检验结果应判定不合格,但你单位仍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经查,你单位对上述6辆柴油车排放检验收费共计一千一百四十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出具的6份《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20225642309151731250310、120225642309221317290392、120225642309231044480159、120225642309251733570236、120225642310211212490384、120225642310270932230392)、调取你单位车辆检验视频、《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你单位出具的上述车辆检验收费证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4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2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企业内部监管不到位,部分员工对相关标准认知度不够全面、不够深刻;
2.组织检测人员学习相关标准,加强内部监管,同时积极协调相关车辆进行复检;
3.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当地镇政府解决了部分下岗职工就业问题,是镇政府重点帮扶企业;
4.受大环境影响,企业经营较为困难,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4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采纳你单位积极整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经营困难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一千一百四十元;
3.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七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