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69号
天津市兴生辉锌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650726U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北2000米
法定代表人:刘磊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兴生辉锌制品有限公司锌制品加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熔炼过程中产生颗粒物,在工频电炉上方设置集气罩,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台工频电炉正在进行熔炼,配套的集气罩未放置在工频电炉上方,配套的2台布袋除尘器,其中一台风机未开启,一台连接集气罩的管道上放置一块钢板进行阻隔,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熔炼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兴生辉锌制品有限公司锌制品加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年11月27日)签收。
2023年12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指出违法行为后,我们深知错误的严重性,当日即做出了整改,为了保护环境,我公司保证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于现在市场行情不景气,我公司正常经营比较困难,因此希望对我公司生产过程中所犯的错误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22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考虑你单位的整改态度及整改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2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