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50号
天津市武清区武王大协和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4096684L
地址:王庆坨镇大三河曾村
法定代表人:俞瑞高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4号加油机的7#加油枪、8#加油枪,1号加油机的1#加油枪,6号加油机的12#加油枪、11#加油枪,5号加油机的9#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了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9023-27号〕。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9023-27号〕显示:你单位4号加油机的8#加油枪气液比为0.7,1号加油机的1#加油枪气液比为0.9,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9023-27号〕、《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1月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加油枪气液比存在问题批评指正表示接受,我站立即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使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符合要求。(附检测合格报告)
2.日常我站委托检测公司定期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发现异常及时整改,以保证符合排放规定。
3.关于“处罚三万元”,望领导研究改为批评教育即可。近年来疫情等原因经营状况一直不太好,利润微薄,员工工资、房租、水电等费用压力,油站处在经营困难状态,希望贵局考虑我站现状,不再实施经济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9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经营困难情况,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1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