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53号
天津德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L2GX4R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福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宋来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印刷制版业务,主要工序为橡胶平板激光雕刻、曝光、洗版,洗版工序配套建设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你单位于2023年新增蒸馏提纯回收工序,对洗版后的混合物蒸馏提纯回收。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蒸馏提纯回收工序正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光离子检测仪(PID)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浓度进行监测,车间室内为20-40ppm,蒸馏设备表面为200ppm左右。你单位蒸馏提纯回收工序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房间窗口打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排外环境。上述行为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7.1.3(c)“吸收、洗涤、蒸馏/精馏、萃取、结晶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操作的脱附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8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1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企业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已拆除蒸馏提纯工艺,并进行全面整改。
2.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8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采纳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和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