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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石时化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21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11-07 09:31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15

天津中石时化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3087557Q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板厂路101

法定代表人:赵秋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9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1021日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KTG700的解放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LFNA4LB51DHA11207)进行了检验,并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6062210210920230271);于2023年1月13日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津RE1296的福田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LVBV3JBB0EW008334)进行了检验,并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6062301131143220269);于2023年4月27日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津B95G22的东风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LGDXH81D4BA172102)进行了检验,并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6062304271242000249);于2023年8月4日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冀TV7T00的江铃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LEFADCD13DHP27705)进行了检验,并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6062308040848340250)。执法人员调取上述4辆柴油车的检验视频显示,在排放检验的过程中上4油车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上述4辆柴油车检验结果应判定“不合格”,但你单位仍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你单位对上述4辆柴油车排放

检验收费四百元,认定为违法所得。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验报告。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出具的4份《在用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20116062210210920230271、120116062301131143220269、120116062304271242000249、120116062308040848340250)、调取你单位车辆检验视频、《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你单位出具的上述车辆检验收费证明、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2023年10月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5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2023年10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1.在对4辆车进行检验时,出现车辆在加速过程中黑烟一闪即过的情况,由

于检验人员在现观测,没有观测到黑烟出现,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我单位对检标准的理解存在差。2.针对这一问题,我单位已经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已经联系相关车辆进行召回,主动消除影响,并积极进行整改,对于回车我们将严格按照要求重新进行检验;②对相关检测人

员进行了罚,决定排放检岗位的有检测人员提高国家标准培训频

率,认真习并掌握《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③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自查措施,强化对检测车辆尾气排放情况的实时全过程监控,坚决杜绝此类

事情再次发生。3.近年来,由于车辆检测频次低、疫情等因素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我们一直处于赔钱状态。4.鉴于我单位首次出现该问题并已积极整改,恳请考虑减轻或免于处罚,我们将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5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1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经集体审议研

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1.责令你单限期30日正违法行;2.对你单位没违法得四百元;3.对你单位处罚款十六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

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

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你单位

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

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1月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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