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09号
天津滨海世纪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7ENWHW52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道阳春里底商1-1
法定代表人:房景松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6月购买了1台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DR),型号为PLX8500C;1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型号uCT503e。上述2台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2022年12月1日起,你单位开始使用上述2台射线装置,使用上述2台射线装置实际获得款项为八万七千七百六十元二角。2023年8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尚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2023年9月1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积极配合整改有关情况。一是深刻反思整改,强化法律学习;二是坚持立整立改,迅速完成整改;三是做到举一反三,杜绝问题反复。
二、医院经营背景和经营现状陈述。一是疫情期间落实政府号召,积极配合打好疫情阻击战;二是作为区域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为解决就业和稳定经济大盘起到一定作用。三是面对前期的大量投入和承担的社会责任,目前院区经营压力巨大。
鉴于目前实际状况,恳请市生态环境局考虑营商环境和我院系首次违规且认错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配合整改的情况下,酌情考虑我院的有关处置,能够免于处罚或者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4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但考虑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经营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的通知》精神,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八万七千七百六十元二角;
3.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无许可证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0月24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