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95号
天津市宝盛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X66H6J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华山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机动车尾气检测线的尾气分析仪上、外部通信数据线处外接有2个非设备出厂部件并配有2个遥控器(疑似为作弊器)。经组织专家实际测试论证,你单位使用的检验作弊器在遥控器的作用下存在污染物浓度值偏离正常检验数值的现象,具有篡改正常检验报告数值的功能。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通过使用作弊器,为以下5辆车辆出具了虚假《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①鲁NP79E3(报告编号:120116822306030843550360)、②京NFB166(报告编号:120116822306011505260392)、③津NJH229(报告编号:120116822305121553310311)、④津RUZ635(报告编号:120116822305241508210336)、⑤津J95161(报告编号:120116822305260912220230),并获得违法所得340元。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以使用作弊器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查封(扣押)你单位2个遥控器和2个作弊器及连接线、《天津市部分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分析专家论证会意见》、你单位提供的5份《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和5份专用收据、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1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118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和法制审核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三百四十元;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9月2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