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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塘尔斯阀门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8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9-25 09:48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86

天津市塘尔斯阀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LKDL56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新开路村(原开源阀门总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悦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7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塘尔斯阀门有限公司环境现状咨询报告》,你单位衬胶工艺平板硫化过程中产生VOCs有机废气,经集气罩通过引风机将废气引入光氧催化设备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有6台硫化注胶机正在运行,硫化工序配套的活性炭+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员工开启设施,发现开启后设施的108根光氧灯管全部未亮。你单位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塘尔斯阀门有限公司环境现状咨询报告》《整改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82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83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92你单位我局提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一直重视环保工作,每季度都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岗位培训,结果还出现了环保违法问题,给公司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2.受疫情及经济回落的影响,公司连续亏损,资金出现严重短缺,员工工资发放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

3.出现环保方面的问题实属不应该,本公司为初犯,并已认真整改,恳请体谅公司举步维艰的经营状况,酌情处理、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18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92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的负面影响,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925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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