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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 津市环罚字〔2023〕16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9-07 10:5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64

闫*

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70619****

地址:天津市蓟县许家台乡瀑水村355

本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66日对蓟州区许家台镇四正庄园南侧空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以个人名义在蓟州区许家台镇四正庄园南侧空地露天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200m3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以及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7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80号),告知你本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本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725日向你本人送达上述文件,你本人于当日签收。

本人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372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涉案料堆是本人母亲病重前堆存的,现在由本人处置,经估算实际为100m3

2.本人已及时完成整改,做好苫盖工作,有整改照片为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8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本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采纳执法总队处罚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的建议,鉴于你本人在执法检查后积极整改,已及时进行苫盖,同时考虑到你本人的家庭困难,近两年未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的规定,对你本人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本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本人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本人应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本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本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本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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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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