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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塔松铝业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4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7-27 10: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40

天津市塔松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5481772XP

地址:北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俊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4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压铸车间西侧设有一探伤室,内设有一台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设备(型号:UNC160),经查上述设备为你单位201747日购置安装并使用,主要用于对产品的探伤抽查,质量检测,未产生违法所得。经查询《射线装置分类表》,上述设备属于Ⅱ类射线装置中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你单位至现场检查当日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你单位提供的《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设备(型号:UNC160)操作使用说明书》、购买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设备(型号:UNC160)的发票、生产厂家重庆日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该设备《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5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6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61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71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企业因对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认知度不够,导致未办理辐射环评及辐射许可证;

2.现场检查后,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已将相关设备移出现场;

3.作为一家民族企业,受疫情影响,订单减少,经营困难,望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3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612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64号)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7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7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711日)等证据为凭。

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综合研判,不采纳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执法总队拟处罚建议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六个月内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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