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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创石材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9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7-03 17: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94

天津东创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DCPF8E

地址: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腾龙路19

法定代表人:张富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市202334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33512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202331012时终止Ⅱ级应急响应。单位在此期间Ⅱ级应急响应措施之一为:粘胶工序1条停产。我局于20233101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参考《天津东创石材有限公司新建年加工5万平方米石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单位使用云石胶粘胶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该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将粘胶工序临时挪到密闭式手工打磨区进行生产,未停产、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东创石材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天津东创石材有限公司新建年加工5万平方米石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市相关媒体刊发的通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41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4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420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51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本次检查时刚过完春节,我单位正在粘胶但是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我单位该停工的都停工了,车间里工人在粘胶,疫情期间非常困难,希望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4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420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43号)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51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6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67日)等证据为凭。

2023614局负责人集体审议,综合全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考虑到你单位生产经营方面的困难,对你单位进行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重污染天气启动响应期间,执行相应应急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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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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