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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跃宇铝型材制造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2-15 16:26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9

天津市跃宇铝型材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MPNR7C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一号路南50

法定代表人:周锴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111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在挤压工序生产过程中挥发产生油烟,油烟经过集气罩收集,进入静电式等离子油烟净化系统,净化后的气体经风机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挤压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静电式等离子油烟净化系统未运行。

以上事实,《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整改报告》及照片,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1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6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215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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