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64号
天津市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1040208071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杨庄村津榆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付显忠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依次对你单位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3006-11号〕。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3006-11号〕显示:3号加油机的6#加油枪气液比为0.8,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3006-11号〕、《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4月26日、5月11日、5月18日,你单位分别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执法人员检查之前,已联系三方检测公司对加油枪进检测,在等待检测期间,6#加油枪并未销售使用;
2.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了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3.企业受前期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望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3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案件承办支队调取你加油站监控视频查明,你单位现场检查当日(2023年3月8日)使用6#加油枪销售加油,你单位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与事实不符,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不采纳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