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62号
天津源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E57G88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兴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贵高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源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模具200套及注塑零配件30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建有8台注塑机,于2020年9月完成验收。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大厂房内使用隔板分隔为两个小厂房,共建有17台注塑机。经你单位确认:其中9台注塑机为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新购入二手设备,共计投资十五万元;上述9台注塑机尚未投产,尚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2塑料制品制造 其他”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天津源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模具200套及注塑零配件30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9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十五万元1.8%的罚款二千七百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