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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茂恒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5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4-18 13:0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51

天津金茂恒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93820H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西正河村南(李港铁路旁)

法定代表人:梁玉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2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金茂恒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不锈钢餐具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你单位抛光工序(亦表述为“出光、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水喷淋装置收集后,经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抛光加工区域正在生产,配套的1套水喷淋装置处于冷冻状态、未正常开启,除尘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天津金茂恒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不锈钢餐具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3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3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5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生产时应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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