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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3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2-23 16:3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39

天津东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6HF2A0J

地址: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南侧砖厂旁(造甲镇政府招商中心78号)(七里海保护区之外)

法定代表人:杨凤震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1110日对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暨北院区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工地进行了调查,该工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与鞍山西道交口,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类禁用区。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工地有1台住友牌挖掘机(机械登记信息标号:2-20016638;机械型号:SH120-3;发动机型号:4BG1-TABGB-01-C2;型式核准号:CN FC G2 0097 21 0002;发动机编号:4BG1-963053 CN4B01;生产日期:200810月;排放阶段:国Ⅱ阶段)正在作业。上述挖掘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经确认,上述挖掘机为你单位所有并入场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现场拍摄机械设备照片、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12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1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1223日向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1228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2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接到明确的文件告知Ⅱ阶段的机械不允许在外环线以内使用,此次违法非故意行为,希望从轻处罚

2.我单位使用的机械都是经过正规检测检验的,对于新规定不了解,如果提前通知我们,肯定不会进场使用,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我单位立即将机械退场,目前施工行业非常困难,购买的机械贬值很快,希望政府能体谅照顾我们。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116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1228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15号)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2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意见》(20232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28日)等证据为凭。

2023214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未造成严重环境损害,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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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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