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5号
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3004855640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字营村一道沟高压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孙振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封闭料棚内正在进行混料作业。发现你单位厂房院内存放细沙料约20吨,封闭料棚东侧存放沥青路面铣刨料约30000吨、石子约7000吨、搅拌站洗罐灰约4吨。以上各生产物料堆均未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围挡,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且存放料堆路面未硬化,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图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9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在疫情期间,企业积极投身防疫,现场检查时员工都去做核酸筛查志愿者,疏于对料堆检查管理工作造成扬尘污染。
2.检查指出问题后,企业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9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3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2〕83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1月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1月1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1月16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2月3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审议结论:本案执法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采纳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建设有密闭舱,细沙均存放于密闭舱中,执法检查时由于疫情原因,你单位人员去做大筛志愿者疏于管理,导致料堆只进行了部分苫盖,未苫盖的部分导致扬尘污染。考虑你单位于执法检查后及时苫盖,消除了环境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三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