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3号
天津市三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75901591A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23号院内5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郑锡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单位建有冷镦机80台、搓丝机40台,冷镦和搓丝工艺产生油雾废气,经收集后分别通过一套低温等离子装置净化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冷镦工艺有40台冷镦机正在运行,其中20台冷镦机产生的油雾未进行密闭收集,无组织排放到车间内;搓丝工艺40台搓丝机出料口均未密闭,18台搓丝机正在运行,其中14台收集油雾管道未连接,产生的油雾无组织排放到车间内。车间东、西两侧两扇大门及多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车间内油雾通过车间门窗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9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当日因核酸筛查,企业未能正常生产,夜班工作人员不足,疏忽导致部分废气收集设施未连接。检查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有效消除或减轻了危害后果;
2.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此次违法属于初次违法,希望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9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7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2〕79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1月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1月1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1月16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2月3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审议结论:本案执法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八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八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