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8号
天津中科瑞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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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裕营路2号
法定代表人:樊金忠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使用的《天津市君腾汽车内装饰品有限公司年产100万件汽车零部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每台注塑机侧边出气口上方25cm处均应设置集气罩,同时加装软帘加强废气收集效率。注塑机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轴流风机引至“2#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净化后,由1根18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10台注塑机正在运行,所有注塑机的出气口上方均没有设置集气罩及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的管路,注塑机产生的废气直排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未密闭。你单位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君腾汽车内装饰品有限公司年产100万件汽车零部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厂房租赁合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年1月12日)签收。
2023年1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你单位已经认识到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并解释称因环保知识不足和实践经验欠缺使得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相关管理不到位;
2.在执法检查日之后,你单位迅速落实相关整改要求,4日内完成集气罩等硬件连接的整改工作;
3.你单位恳请我局综合考虑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及以往的处罚案例,对你单位进行帮扶,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1月17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