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1号
天津富莱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44049835P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东侧陈大路北沿庄镇人民政府东290米
法定代表人:付玉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13年在南厂区建设一条肠衣预处理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为解冻-刮脂-腌制-入库,配套的高温蒸馏污水处理设施(三效蒸发器)于2019年建设并于2019年5月投入使用。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南厂区建设的肠衣预处理生产线及高温蒸馏污水处理设施(三效蒸发器)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截至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尚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富莱食品有限公司南厂区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2021年进口原料台账》《2022进口原料台账》《天津富莱食品有限公司肉类加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9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
2023年1月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公司对于污水处理设施三效蒸发器的安装及停用需要备案确实不知道。我公司付从满环保意识强,当时花费200万元安装的三效蒸发器是自主自愿投资行为,为了环境保护,一直是不懈余力。2022年我公司计划投资450万元进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现该工程已实际投资800余万元,本计划2022年12月投产运行,因为疫情原因,该工程山东及河北的施工队未能及时进场施工,造成工程延期,该工程已接近尾声,争取提前投产运行。希望对我公司酌情处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9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情况说明》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采纳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该单位已经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工作,配合检查积极整改,对该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1月1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