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6号
天津市宁河区东暖散热器厂(李卓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81X9XFXX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大北涧沽村与辛庄子村交界处(大北涧沽村村牌东10米)
经营者:李卓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212022100000142),你单位焊接、喷涂、固化和生物质炉产生的废气采取集气罩统一收集,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和光氧设备处理措施后通过排气筒排放至外环境。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未关闭。你单位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21202210000014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7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感谢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焊机的除尘设备没有开启是由于漏电保护器跳闸,没有及时发现,不是主管故意;
2.我单位是小微企业,经营贷款中,由于疫情影响一直处于半生产状态,如有行政处罚将会一票否决,我单位也是初次违法,希望可以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7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1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2〕56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2年10月2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2年11月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2年11月17日)等证据为凭。
2023年1月5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符合疫情期间国家及我市对小微企业的帮扶规定,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1月1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