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2号
天津远见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L623746840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京福公路东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远见家具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拼板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G1(VOCs)由上方集气罩收集,经一套“活性炭吸附+UV光氧”净化设施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P4(DA002)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拼板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吸附+UV光氧净化设施风机与灯管均未开启,车间大门未密闭。你单位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远见家具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8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2年12月28日)签收。
2023年1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你单位对执法人员检查时指出的环境违法问题表示接受;
2.你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召开集体会议进行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改正;
3.你单位称在当地解决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承担一定社会责任,近几年受疫情影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拖欠供应商货款400余万,经营十分困难,恳请减免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8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1月2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1月1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