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号
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6120682XK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明昌道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你单位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共有12个大气类排放口,编号为DA001-DA012。参考《2022年天津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你单位本年度纳入我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热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1#热镀锌生产线内外吹工序产生的锌尘经过配套的1线锌粉除尘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1个排放口进行排放。该排放口周围可见明显锌尘。上述排放口未列入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上述排放口应依据《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序号81进行重点管理,纳入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你单位涉嫌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7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年12月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单位于2022年10月10日已委托第三方单位着手变更排污许可证,2022年10月24日向属地审批部门提交材料,审批部门建议我单位将改造事宜与排放口问题一并变更。因疫情本次变更事宜推迟至2022年12月1日完成。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7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考虑到你单位已变更排污许可证及当前疫情影响,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保证污染物排放口数量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4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