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9号
天津维特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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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意达分园(津安创新院内)
负责人:吴江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你单位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使用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内2个焊接工位、2个打磨工位正在作业,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未开启,车间大门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8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2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时,因线路短路跳闸更换电焊机线路,负责人正在现场指挥更换线路作业,为保障安全暂时关闭布袋除尘设备控制箱电源;
2.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对检查指出问题积极整改,因三年疫情影响,营业额年年下降,公司压力巨大,目前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负责人身患脑梗等疾病,生产生活面临困难。望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8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及时整改并考虑当前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参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的通知》中“二、实行’服务型’行政执法”文件精神,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进行帮扶,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1月1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