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5号
爱尔建材(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1825312XU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技术开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1#车间原料仓外堆放约有5吨沙子,未进行苫盖;2#车间原料仓外堆放约有20吨砂石料,苫盖不完全。上述行为属于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爱尔建材(天津)有限公司扩建年产混凝土制品40万m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8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年12月2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时,正值企业原材料进厂时间,部分物料还未及时转运至料仓内,也未及时苫盖。
2.企业领导对此次检查非常重视,积极配合,对检查发现问题已认真整改,并承诺加强环保工作监督管理,请求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84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及时整改并考虑当前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参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的通知》中“二、实行’服务型’行政执法”文件精神,对你单位进行帮扶,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