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4号
天津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7GD399C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1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单位焊接过程产生的焊接烟尘采取焊烟净化器、滤芯除尘器收集净化措施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至高空。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未开启,且生产车间6扇大门处于敞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8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企业对此次检查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出现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2.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此次为企业首次违法,望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8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和当前疫情对企业影响,参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的通知》中“二、实行’服务型’行政执法”文件精神,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进行帮扶,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