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号
天津奥丰特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WRR607
地址: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宝中道北侧5号
法定代表人:贾文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奥丰特印刷有限公司新建年印刷500万册图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XYC-YS-[2018]第007号),你单位印刷、胶订过程中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汇集至UV光氧净化设备处理,尾气经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2021年你单位将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备升级改造为催化燃烧处理设备。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台四色印刷机、1台胶订龙、1台裁切打包机正在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和粉尘处理设施未运行,风机未开启。你单位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奥丰特印刷有限公司新建年印刷500万册图书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天津奥丰特印刷有限公司新建年印刷500万册图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XYC-YS-[2018]第007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7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2年12月29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你单位解释称未正常开启除尘设备及风机,并非主观故意行为,系设备显示器界面显示开启,而现场并未开启导致;
2.单位自成立以来,不断加大投资环保设备,升级改造VOCs催化燃烧设备,将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在有效的范围内;
3.单位积极参加天津宝坻区教育事业,于2019年6月获得天津市宝坻区教育局颁发的锦旗,同时也获得了天津市慈善协会颁发的证书,公司为社会提供50多个就业岗位,对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
4.因三年疫情影响,营业额年年下降,给公司带来巨大压力,在严峻的现实面前,希望能酌情处理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7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9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