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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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一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新建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均载明你单位焊接、打磨、激光切割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器措施后通过排气筒排放至大气。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5个焊机工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1台激光切割机正在进行切割作业。上述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风机未开启。你单位生产车间的2扇大门处于敞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新建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8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年12月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违法行为因为工人参加园区核酸检测,忘记开启设施造成。本次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废及VOCs。
2.我单位属于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对该单位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希望能够从轻或免除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81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经查阅你单位提交的贷款合同、起诉材料,你单位生产经营存在一定困难为客观事实。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时,应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