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101号
天津市宁河区利远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104008998D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洪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3号加油机的5#、6#、7#、8#加油枪和4号加油机的9#、10#加油枪气液比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210017-16号〕。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210017-16号〕显示:你单位3号加油机的7#、8#加油枪气液比均为0.8,4号加油机的9#加油枪气液比为0.9,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210017-16号〕、《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7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你单位于2022年9月13日进行油气回收自检,所检测项目:密闭性检测、液阻检测、气液比检测,三项均合格,在标准范围之内;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后,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日进行重新检测,7#、8#、9#汽油加油枪气液比虽然高,但在标准范围内;
3.你单位解释称以上两次检测均由检测机构检测,附带检测报告,可能因计量器具有误差,导致结果不一,且因疫情影响,生意惨淡,请求对你单位从轻或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7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