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100号
天津明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79615576D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经济开发区北1号)
法定代表人:潘世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明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个空腹桶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你单位挤出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UV光催化氧化设备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北侧生产车间内有2台吹塑机和2台注塑机正在生产,其中1台生产的注塑机废气收集管道已断开,且车间配套的UV光催化氧化设备未开启,处于停运状态。你单位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明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个空腹桶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7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执法人员指出你单位存在的问题,你单位表示接受,并立即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2.关于“罚款四万元”,你单位认为处罚过重,检查当日,设备出现了故障,经工人半个小时抢修已经恢复正常使用;
3.由于疫情原因订单减少,近半年来,单位百分之八十的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半个小时的环保设备未开启也并未对环境造成多么恶劣的影响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4.关于其中一台注塑机收集管道断开一事,单位之前已经联系环保设备厂家,但由于沧州疫情的原因,厂家给配送的管道一直未到,希望我局温和执法对你单位免于罚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7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3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