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96号
天津仁和天成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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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旅游区美林道2号天成温泉酒店201-205
法定代表人:王天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经调查,发现你单位麻醉医师蔚永运从事辐射工作,未取得《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证书》。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770])、《手术记录》和蔚永运的《劳务合同书》及《工资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7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7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