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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6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1-25 14:5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61

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6114496B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6

法定代表人:张铭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7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固体废物(废除尘灰)。2022316日至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通过协议将产生的废除尘灰交由中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中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实际委托河北省唐山市的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

你单位作为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自2022316日起将上述固体废物共计9065.82吨,从我市实际转移至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进行处置,未进行跨省转移备案。经核实,截至现场检查当日,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自20223月起从未收到你单位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备案材料。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中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处置利用合同》、中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处置协议》、《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废除尘灰台账、东丽区生态环境局与我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8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8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88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82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本案案件来源为不实举报,举报的主体还不是我单位。由于举报,执法总队到我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我们的废除尘灰转移到河北省未进行备案拟处罚七十五万元。

2.新《固废法》实施后,我单位学习了相应的条款。我单位与中民公司签订了合同,中民公司又与四合公司签订合同。我单位认为谁移出应该谁备案,我们与四合公司没有合同。按照要求,我单位也与中民公司一起到处置终端四合公司进行现场查验确认。因此在转移固废的过程中,我单位认为中民公司是主体:我单位多次要求中民公司进行跨省转移备案,其于2022712日,向唐山市乐亭县工业园区进行了报备。我单位对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都是以招投标的形式,有些固体废物是下游单位的原材料,由产废单位不具备备案条件。因此我单位不接受以未备案进行处罚。我单位认为备案未造成恶劣环境影响,中民公司尽快备案能很快消除影响。我单位于85日已经备案完毕了,假如需要我单位备案,我单位也已经整改完毕了。

3.我单位进行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投入较多资金,处罚对我们超低排放改造、企业信誉、评奖、股东信心都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钢管公司自2019年底协议重组,先后引入上电集团、中特集团战略投资以来,新股东方与管理层对环保工作高度重视。我单位认为贵局应该为我单位创造好的环境,帮助我单位将混改顺利进行下去。我单位申请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4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88日的听证申请、你单位在听证会过程中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234号)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2822)、《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292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2923等证据为凭。

本案于2022930日经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会议纪要(节选):会议听取了执法总队关于对“中民公司倾倒工业危险废物及粉尘物问题”舆情相关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与会人员进行了讨论,对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中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乐亭县四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发表了意见。会议原则同意执法总队对上述三家单位作出的拟处罚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七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开展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工作前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1125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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