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84号
天津市健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7HYRK79A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小站工业园区五号路12号A院厂房
法定代表人:田晓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4台自动硫化机和1台手动硫化机正在运行。经确认,你单位为新搬迁单位,于2022年3月建厂安装设备,于9月10日开始调试生产,截至检查当日,你单位环评手续仍在办理中,尚未取得审批局批复文件。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上述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56.49万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序号52的规定,你单位橡胶阀门生产车间项目行业类别属于橡胶制造业,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行为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你单位提供的《环境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天津市健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VOCs治理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账户明细》《厂房租赁合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6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65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实际投资额56.49万元2%的罚款,1.1298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