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68号
天津雨沐坤健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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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红桥区青年路85号天津青年创业园E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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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俊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射证[G0029]),你单位主要从事Ⅱ类、Ⅲ类射线装置销售活动。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2年1月、6月共有2次销售射线装置的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直接从事销售活动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及考核记录。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射证[G0029])、你单位提供的2份《产品购销合同》、你单位原工作人员杨振举辐射培训证书及离职证明文件、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年10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单位接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单位认可本次处罚。关于销售活动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及考核,因近期10月份没有相关的报名,11月份信息待定,证书考取难度较大,现申请整改时间延长6个月。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49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结合你单位提供的相关培训系统截图及我市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你单位陈述申辩提出的证书考取难度较大一事为客观事实。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直接从事销售活动人员应在上述整改期限内完成辐射安全培训及考核。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