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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7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1-16 09:5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78

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0349167W

地址: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78号濠景庄园康景园4-04

法定代表人:刘宗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9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司机张风新、张明、张秀民、宋金生,押运员李亚楠,安全员侯旭等6人从事辐射工作,未取得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005])、《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10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1021日向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58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21116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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