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75号
天津合顺青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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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东城家园2号楼2-1104
法定代表人:刘松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依次对你单位1号加油机的3#加油枪,2号加油机的7#、10#加油枪,4号加油机的19#、22#加油枪,3号加油机的15#、18#、14#、17#加油枪,4号加油机的20#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208013-20号〕。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208013-20号〕显示:你单位1号加油机的3#加油枪,3号加油机的14#加油枪、17#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1.3、1.4、1.3,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208013-20号〕、《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5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56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确保所有加油枪气液比均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相关规定。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