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71号
天津市佳源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73641846H
地址:静海县大邱庄镇崔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凤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探伤室内建有一套XYD-160型螺旋焊管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系统(工业X射线探伤机),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2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83]),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1日。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工作人员张美英正在探伤室内使用XYD-160型螺旋焊管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系统(工业X射线探伤机)进行探伤作业。经查该工作人员于2021年10月入职,未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及考核。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83])、你单位《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批复、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9月2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5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50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六个月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