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70号
天津市浩达日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59981207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丰泽四大道20号第五栋
法定代表人:张啸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浩达日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汽车内饰件生产项目(丰泽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注塑工序运行时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13台注塑机分别经2套光氧催化设备净化后分别经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4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2套光氧催化设备均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浩达日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汽车内饰件生产项目(丰泽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年9月29日、10月14日,你单位分别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高度重视本次执法,后续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2.本次为初犯,单位因疫情陷入生产困境,希望减免本次行政处罚金额。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4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2次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本次为初犯,已完成整改,因新冠肺炎疫情你单位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等因素,对你单位从轻处罚。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应开启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