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10月12日对该单位直接送达未果、于10月12日对该单位留置送达未果、于10月13日对该单位邮寄送达被退回。因此,本案下列文书采取公告送达。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津市环催字〔2022〕3号
天津市梅帝奇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UETC60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银海道47号
法定代表人:陈满元
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2月8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12号),作出处罚款二万元,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书,因无法联系负责人无法完成送达;2月9日对你单位留置送达,因现场无工作人员无法完成送达;2月10日对你单位邮寄送达,被退回无法完成送达;2月25日于中国环境报完成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未履行缴纳罚款二万元的决定,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12号)确定的下列义务:
1.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12号)缴纳罚款二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2022年4月11日起按罚款数额的3%缴纳加处罚款二万元。
上述罚款金额共计四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催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未提出或逾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均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逾期不履行前述缴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