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46号
天津通印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004651593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景通路东钰薪石油院内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潘立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通印印刷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印刷工序产生VOCs,通过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将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再通过风道联结将废气引至UV光解设备处理,净化后的废气引至15m高排气筒P1进行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印刷工序正在运行,配套风机开启,但UV光解设备处于关闭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通印印刷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年9月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本次违法为首罚;
2.本次违法为疏忽大意,经现场整改,该单位UV灯管开启后均完好;
3.现场检查当日仅开启1台设备,排放数值远低于地标,未构成空气污染;
4.当前疫情及经济形势,该单位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29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单位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已在第一次审议会时予以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应开启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